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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将车子停在酒店旁边的露天停车场后神秘失窃,酒店是否要赔偿?日前,福清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酒店不用赔偿。
2007年9月3日,某集团公司的两名员工小施、小杨入住福清市一家大酒店,并将所驾驶的价值25万多元的小轿车停放于酒店外的露天停车场。次日凌晨,小施发现车子丢失,便立即报警。经过查看该时段的录像资料,警方没有发现人为盗窃过程,车究竟是怎么失窃的,成为一个难解的谜团。
事后,该公司将该酒店告上法庭,要求其赔偿。
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,被告酒店门口的停车位是紧邻道路的开放式空地,而非酒店内部场地,酒店对每天停放在该空地的众多车辆并不负有保管义务。此外,小施、小杨入住该酒店时,并未明确约定酒店有保管车辆的义务,如交付钥匙等。因此,双方并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。
由此,法院一审判决该酒店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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